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z6尊龙旗舰
2022年11月22日,《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印发,现将《条例》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但还存在着履约践诺、回应诉求、要素保障不到位等短板和弱项,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解决。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各市要“力争尽快实现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全覆盖”的明确要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十分必要和迫切。
《条例》起草依据主要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参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行的意见》(皖发〔2022〕8号)等中央及省委相关文件要求。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小快灵立法。中央及省、市委三级人大工作会议提出,“要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开展“小快灵”立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已就保护市场主体、优化市场环境和政务服务等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和全国全省统一的要求,且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不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因此,紧扣履约践诺、执法监管、法律服务等法治保障环境的小切口开展立法,符合中央精神、切合我市实际。二是聚焦源头治理。《安徽省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作出了“建立签订合同协议、作出行政承诺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的重要部署。在立法中落实“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兑现,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作出针对性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涉企纠纷、防止新增拖欠,保障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三是回应企业关切。坚持用户思维,是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和本次立法坚持的重要理念。经调研座谈、梳理企业家诉求,企业界关于法治方面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政府履约践诺、部门规范高效监管、公平公正执法等方面。依照上位法规定,按照“说到做到、服务周到,无事不扰、有难出手”的原则,针对企业诉求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立法有特色、真管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参加了市人大相关机构组织的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立法调研活动。《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经市委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共同成立了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双方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在“双组长”的指导下,市政府办公室积极开展收集立法资料、梳理企业家诉求、选聘专家团队、组织起草等工作,于8月初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2022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邀请了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列席,就会议讨论的《条例(草案)》议题发表意见建议。然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2022年9月21日,《条例》经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18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2022年11月22日正式印发。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采用小切口立法的形式,不设章节,共二十三条。
第1条至第4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总体原则和职责分工。第5条至第9条,明确了优惠政策制定和兑现。制定优惠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实施过程中委托第三方对优惠政策进行评估,实行动态调整;兑现责任单位主动向市场主体精准推送政策,简化兑现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免申即享”。第10条至第13条,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订立合同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权利义务设定的均衡性、违约责任的对等性等进行审查。有关部门、机构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妥善解决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合同纠纷。第14条至第17条,提出了部门监管要求。部门严格落实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并支持开展非现场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采取差异化措施。实行“综合查一次”,减少重复检查。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第18条至第22条,细化了轻违免罚、容错机制、法律服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依法制定、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除处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将被依法追究责任。第23条,《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创新举措
一是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不得简单禁止或者不予监管。二是实行首犯轻违免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政务服务、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三是建立问责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周磊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营商办主任
咨询电话:0557-3900350